这些人终身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编辑:admin 日期:2019-04-14 13:26:00 / 人气: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了保障广大老百姓的食品消费安全,各地在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严厉措施。
据浙江媒体近日报道,浙江普陀2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人员,将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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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此之前,在全国不少地区,已有多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那么,这些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具体实施了什么罪行,被终身禁业呢?或者说,在食品行业犯了什么罪的人,此生将无缘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一、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相关工作的案例
据浙江的普陀新闻网报道,近日,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终身禁止袁某、白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那么,这袁某和白某两个人怎么会遭到如此严厉的处罚呢?原来,他们是犯了食品安全罪,具体事由如下——
1.袁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做药品生意的袁某向上家订购了一批名为"美国金根软胶囊"的保健食品,在未取得该产品相关法定资质材料的情况下,便擅自对外出售。更要命的是,这批保健食品被检出药物"西地那非"。按照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规定,西地那非禁止用作保健食品生产原料。添加了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有毒食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西地那非是有害保健食品中的常客,至于这种药有什么严重的副作用,因涉及到一些不宜讨论的话题,在此就不多叙述,有兴趣的小伙伴可咨询医生或保健人士。
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袁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
2.白某加工不安全食品。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牟取高额利润,白某租用了冷库,在没有取得食品加工许可证件和生产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情况下,聘请没有健康证的人员,违法加工蟹钳与醉蟹钳成品,存放在冷库内,计划对外出售。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获了这批蟹钳加工食品,送检后发现这批水产制品不符合相关食品标准。白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被处罚金。
除了普陀这两人因食品安全犯罪将被终身禁业外,在此之前,湖北、湖南、山东已有多人因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终身也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行业终身禁业的具体工种和法律是什么?
一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违法犯罪,被终身禁止从业的具体工种(岗位)包括哪些?食品行业终身禁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食品行业眼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法里面找到了相关答案,供食品从业人员参考。具体如下:
1.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这一条中的终身禁止从事的食品工作包括两种:一是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食品安全法第138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如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因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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