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贮存环节监管缺位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编辑:admin 日期:2019-04-29 13:43:44 / 人气:

当前,食品贮存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仍较为突出,2014年上海市福喜“僵尸肉”事件、2017年苏州市吴中区“走私羊肉”事件等,均引发社会多方关注。笔者认为主要责任在于企业不诚信,但同时也反映出制度尚不健全。本文以苏州市吴中区为例,分析和讨论食品贮存环节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有效监管。
食品贮存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食品贮存主体大致分为三类: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贮存主体责任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作出了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应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目前,食品贮存环节尚未出台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仅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对食品生产流通单位贮存场所检查的要求,对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并无监督检查办法。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需要办理许可,但应当按要求主动向监管部门备案,对此当前缺少备案相关办法、流程等文件。
食品贮存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吴中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调研,随机走访了食品贮存单位87家(以冷藏冷冻仓库为主),其中食品生产企业25家,食品经营单位20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外设仓库12家,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30家。重点调查了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动备案、食品安全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以及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四个方面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数量不清。目前并未建立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基础台账,调研人员现场走访30家食品贮存服务提供主体,发现其均未主动向监管部门备案。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长期处于未被监管状态,食品安全状况十分模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市场主体主动申报意识不强,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实行的是“主动备案制”,无需申请许可就可以从事经营;二是政策宣贯力度不大,多数市场主体并不清楚主动备案的要求及流程;三是备案制度不健全,各级监管部门并未出台备案实施办法,基层监管人员操作困难。另外,在江苏省局开发的食品经营许可发证系统中无外设仓库查询功能,虽然能够在数据导出后进行筛选查找,但程序较为繁琐,不利于基层监管人员操作。
第二,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制度不完善。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调查了这部分市场主体食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温湿度环境控制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制度、食品进出货记录制度等。从主体角度分析,食品生产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较高,调查发现问题的有4家,问题发现率为16%,典型问题为食品质量安全自查次数不符合企业文件要求,自查流于形式。在食品经营单位仓储管理中调查发现问题的有7家,问题发现率为35%,典型问题为温湿度控制记录不规范。贮存服务提供者问题较为突出,调查发现问题的有23家,问题发现率为76.7%,普遍存在“有记录、无制度、记录不规范”问题。市场主体责任落实差异较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政府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准入门槛较高,企业在获证之前就建立了各项制度,而贮存服务提供者未设置准入条件,基础较差;另一方面是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指导和监督,帮助其提升了管理水平,而贮存服务提供者更多的是依靠行业自律及客户的要求规定。
第三,食品贮存管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调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仓库与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存在许多共性问题:一是未履行“先进先出”原则,部分单位由于管理水平不高,存在进出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容易导致食品腐败变质;二是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主要体现在冷冻、冷藏仓库达不到规定温度,少数单位为控制成本故意提高储存温度或者间歇性关闭制冷机;三是仓库内货物堆放混乱,部分单位有在食品冷冻仓库内存放生活用品、原料与成品未区分存放等问题。此外,当前食品贮存环节还存在着一种模式,销售者租赁未经备案的仓库,不办理证照或者在另一个地方办理,通过网络或社交媒体洽谈业务,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直接销售走私或不合格食品,以此来逃避监管。该销售模式由于隐蔽性强,从下游环节溯源困难,通过一般监管手段很难发现问题。
思考建议
首先,运用系统思维方式,转变思想认识。食品贮存环节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木桶效应”中的那块“短板”,直接反映着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要积极运用系统思维的整体原则,把贮存环节食品安全问题放在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同等重要的水平上来认识和把握,转变传统的监管思路,进一步认识食品贮存环节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其次,建立贮存备案制度,摸清现有存量。一是要尽快建立食品贮存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流程;二是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食品贮存服务提供主体开展摸排统计,掌握详细信息,建立电子信息档案;三是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外设仓库许可审核,对无法提供食品贮存备案材料的主体不予增设外设仓库;四是加大对下游单位索证索票监管力度,倒逼食品贮存服务提供主体主动备案;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食品贮存环节备案的氛围。
再其次,发挥行业管理作用,提升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其灵活、敏锐的特点,根据市场变化作出适当调整,建立并实行高标准的规范、制度,在行业发展过程中设置一道“闸口”。同时还可以建立行业内部举报制度,对行业内的低价恶性竞争、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让廉价“僵尸肉”“走私肉”等失去生存空间。
最后,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实施精准监管。吴中区在此方面做了初步的尝试,分别成立了食品安全专家小组、社会监督员队伍、食品安全宣讲团队,打造“专业指导、群众参与、媒体宣传”三位一体的监管力量,坚持问题导向,配合监管部门对体量大、问题多、产品不合格率高、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风险评估、宣传培训等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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